第十一部分:交易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2-31 10:50 分类: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327
摘要第十一部分 交易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山东寿光蔬 ...
第十一部分 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果蔬)的业务活动,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合格自然人交易商须是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知识或具有行业背景的蔬菜经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个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寿光果蔬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
(二)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四)承认并遵守寿光果蔬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五)寿光果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应填写《交易商入市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寿光果蔬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商入市资格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开户的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寿光果蔬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请寿光果蔬交易商资格,须向寿光果蔬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寿光果蔬交易商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寿光果蔬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寿光果蔬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寿光果蔬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交易商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市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寿光果蔬入市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寿光果蔬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二)存入足够的资金;
(三)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四)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市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正式取得寿光果蔬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拥有一个交易账户。交易商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账户,须向寿光果蔬提出申请,由寿光果蔬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交易商享有章程和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和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交易商资格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账户予以撤销:
(一)交易商提出撤销申请,经寿光果蔬核准的;
(二)私下转租或转让的;
(三)交易商内部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不诚实信用,企业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的;
(五)利用交易账户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六)被注销交易商资格的。
第十三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寿光果蔬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寿光果蔬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交易账户,将交易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寿光果蔬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寿光果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寿光果蔬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取得其他寿光果蔬交易商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十五条 交易商因违规被注销资格的,寿光果蔬随时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结清与寿光果蔬的债权、债务,结清交易资金账户内的留存资金。
第十六条 交易商因破产、违法等原因终止法人资格的,须报告寿光果蔬,以便及时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等有关手续;交易商未报告寿光果蔬的,寿光果蔬在获悉后,随时可以注销该交易商的资格,撤销其交易账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寿光果蔬有权注销其交易商资格,撤销其电子交易席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寿光果蔬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寿光果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寿光果蔬有权对其进行资格重新审定。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在工商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对交易商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寿光果蔬有权暂停其电子交易或经董事会批准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条 寿光果蔬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交易商:
(一)申请交易商的企业申请资料不全,申请条件不符合寿光果蔬要求的;
(二)寿光果蔬工作人员参与投资和经营的企业;
(三)寿光果蔬宣布的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寿光果蔬的指定银行;
(五)寿光果蔬的指定交收仓库;
(六)寿光果蔬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来源与交易商名称不相符的,交易商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办理出入金手续时,寿光果蔬应当要求交易商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应维护寿光果蔬的声誉,协助寿光果蔬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按照寿光果蔬的要求参加寿光果蔬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寿光果蔬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寿光果蔬同意。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从业人员是指代表交易商从事交易、结算、交收业务的人员。交易商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寿光果蔬关于电子交易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从业人员在寿光果蔬内从事交易、交收、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交易商授权。交易商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交易商,不得在其他交易商处兼职。
交易商从业人员在寿光果蔬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被取消交易商资格,该交易商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寿光果蔬认可并修订后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寿光果蔬按《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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