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2-30 09:48 分类: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310
摘要第十部分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
第十部分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果蔬”)的所有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服务行为,维护寿光果蔬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寿光果蔬健康发展,依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商服务中心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寿光果蔬授权批准从事电子商务居间服务业务,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独立法人机构。居间服务业务体现的基本特征是服务性及有偿性。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寿光果蔬确定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的依据,是寿光果蔬电子商务居间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与本寿光果蔬签订服务协议的所有交易商服务中心。
第二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的审批、身份及行为确认
第四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批准以本寿光果蔬审核、签约、授权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按照注册资本金大小,管理团队构成、企业资信度为原则审批。
第六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交易商开发的信息或者促成交易商入市交易服务并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第七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与本寿光果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权利
1、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为交易商提供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机会与服务。
2、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服务,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寿光果蔬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与寿光果蔬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居间服务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交易商服务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寿光果蔬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欺诈交易商。
第十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应参照寿光果蔬有关要求制定居间服务准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寿光果蔬和交易商的利益。
第十一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从事本寿光果蔬授权范围之外的居间服务活动及违法、违规活动,否则,所造成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寿光果蔬不对其超出授权范围以外任何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遵守如下服务准则及守则:
1、诚信准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积极服务好交易商,不得损害交易商的合法权益。
2、告知义务:交易商服务中心在开拓市场、联络交易商时须如实告之其服务中心身份;告之有关签订合同事项;告之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不得故意隐瞒交易的风险或故意夸大电子商务交易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性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3、合规准则:不得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具备交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从事寿光果蔬电子商务交易的机会。
4、禁止越权:交易商服务中心仅作为提供“为具备交易资格的会员提供电子交易的知识培训和为寿光果蔬发展会员”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交易商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交易商委托调拨资金。
5、保密准则:交易商服务中心应按照约定为寿光果蔬保守商业机密,为交易商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此类信息谋取利益。
6、实名原则: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服务活动时,不得隐瞒其真实身份。
7、交易商服务中心应在本协议约定及授权的范围内向交易商提供居间服务,不得接受交易商其他委托。
8、不得向交易商夸大宣传或提供不实信息。
9、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10、不得利用交易商资金、账户和名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交易。
11、不得诱导交易商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2、不得有其他损害寿光果蔬和交易商利益的行为。
13、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以寿光果蔬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14、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寿光果蔬及寿光果蔬工作人员、居间交易商的名誉和利益,不得开发寿光果蔬及其他交易商服务中心已有的交易商。
15、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其居间的交易商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第四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寿光果蔬对交易商服务中心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交易商服务中心提供详细的法人身份资料。交易商服务中心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情况介绍,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主要状况等。
第十四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应与寿光果蔬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由寿光果蔬进行日常管理;寿光果蔬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交易部统一存档管理。
第五章 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等行为所产生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服务报酬由寿光果蔬审核批准根据居间服务协议统一结算;服务协议期内严格按照居间服务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自行承担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 居间服务协议到期,在双方同意基础上应及时续签合同;到期不续签将自动停止一切业务。
第十九条 居间服务协议中条款的变动必须经寿光果蔬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等证件须每年备案一次,交易商服务中心须提供年审合格完毕后的相关证件。
第六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违约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寿光果蔬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服务协议并取消其交易商服务中心资格或罚款:
1、利用寿光果蔬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的;
2、利用寿光果蔬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从事寿光果蔬电子交易服务以外的活动的;
3、向交易商做获利保证和共担风险承诺的;
4、未经寿光果蔬批准以寿光果蔬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寿光果蔬利益和交易商利益的行为;
6、超过寿光果蔬规定的上限标准给交易商退还部分手续费的;
7、以高出寿光果蔬规定的退还交易商手续费标准宣传、实施诱使其他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正在交易中的交易商来本中心开户的;
8、擅自修改交易商交易密码、不通知交易商自行修改交易账户初始密码及违反寿光果蔬规定擅自为交易商“代客理财”、 “委托交易”,造成交易商资金损失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服务中心应该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寿光果蔬和交易商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寿光果蔬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寿光果蔬将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寿光果蔬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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